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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起糊涂的官司

原告:他们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被告:对方没按合同履行义务
1998-10-2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在通州区审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地区因土地承包产生了诸多问题,大量成讼。管理上的混乱状态,使经济区的发展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

起诉原委

今年55岁的张文海是通州区人民政府的离岗人员,他于1996年响应号召离开干部岗位,回到老家宋庄镇喇叭庄村。1997年9月22日,经宋庄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鉴证,张文海与喇叭庄村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张文海承包喇嘛庄村西60亩土地30年,合同还约定张文海如不按区域化种植果树或放弃管理荒芜土地,喇嘛庄村有权解除合同;若喇嘛庄村无故终止合同而造成损失,喇嘛庄村应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张文海叙述说,我在合同签订后按约交纳了3年的土地承包费。1997年10月没来得及把果树栽上,就先在承包地里种上了小麦。今年一开春又把280棵苹果树和480棵枣树给栽上了,还培育了900多棵果树苗,打算来年继续种植。谁知到6月份,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就以我违反合同为由,要同我解除合同。

更令张文海痛心的是,23日那天合作社的人竟在他种植的果树及间种的玉米地里肆意践踏!而且他们还把这块地承包给了别人经营。

张文海忍无可忍,第二天就跑到通州区法院去告状,要求合作社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说词

被告称,1997年9月合作社将本村农用耕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时就规定了一般耕地每亩交100元年承包费,“果园”则因果木收益周期较长,每亩年承包费只需50元。张文海就以种植果木为幌子,种植玉米、小麦,招致村民们的不满,要求终止张文海的承包合同。我们为妥善解决此事,在6月14日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并进行表决,绝大多数村民表示应终止合同。后来张文海表示原则上终止合同,可他在一些枝节问题上仍纠缠不清,以至成讼。

合作社为进一步说明合同不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还说“土地承包方案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合同“严重侵犯了集体的利益”,而张文海也没按合同履行义务,所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由张文海承担。

孰是孰非

从庭审过程双方当事人的陈述、6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的证据中,事情渐露端倪。原来,因该村社员要求承包土地的数量超过了实际拥有量,村负责人便擅自制定了土地承包方案,包括承包费的数额和“一次性预交3年承包费方有资格承包土地”的内容等。该方案是在未经村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情况下出台的,致使实施后部分社员没有能力承包土地。张文海则是在当年9月22日以一次性交纳9000元的代价,承包了“60亩”土地后(后经通州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核实,实际面积应为65.25亩,超过合同规定),于今年春栽种了苹果树苗和枣树苗。因合作社的干预,这些树苗经通州区价格咨询事务所估损价为2655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案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张文海与合作社的承包合同根本没经过大会决定,而且其中关于“先交3年承包费”的条件,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中关于坚决纠正增加农民负担的规定。

10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文海与该合作社签订的《宋庄镇果园承包租赁合同》无效,张文海将其承包的65.25亩土地返还给合作社,合作社则返还张文海6000元土地承包费(已收益部分归张文海所有),赔偿其树苗损失2655元。

启示

宋庄镇是北京市的一个试点经济区,为什么会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有关部门认为,社员代表大会应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然而民主办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制度却为一些人所忽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这是我国农村工作一项基本的政策,却偏偏有人做出与之相违背行为,其法律意识可谓薄弱。另外,当地领导干部在规范土地利用、合理种植、发展经济的问题上,缺乏统筹计划和宏观管理,使本地果树种植形成放任自流的混乱状态,这极不利于经济区的发展。

本报记者林靖

通讯员姚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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